因柜员诈骗买到“假理财”?法院:银行监管存在漏洞需担责

  5月15日是假理财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因柜员诈院涉及证券、骗买期货、到法基金等多个资本市场的行监需担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

  据了解,管存2023年至今年4月,漏洞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证券、假理财期货、因柜员诈院金融理财类纠纷一审案件6623件,骗买涉及标的到法121.57亿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行监需担

  其中,管存文某与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漏洞因涉及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诱骗客户购买非银行理财产品,假理财银行对此存在监管过失,引发关注。

  银行理财经理兜售“假理财”,诈骗16人

  2014年3月,文某通过某银行理财客户经理麦某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理财经理室、通过麦某的电脑签订了理财产品合同书,约定文某以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某公司,预期年收益率9%,每年9月20日分红等。随后,文某在麦某指引下,通过银行柜台向麦某控制的案外人账户转账两笔共计100万元,相关转账凭证载明经办人为麦某并盖有银行公章,之后文某仅获返部分款项。

  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查明,麦某为掩盖其违规私售非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伪造了理财产品合同书,并虚构代售银行理财产品的事实,骗得文某等16名被害人签约并向麦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其中诈骗被害人文某50万元(剔除收益后的损失金额)。

  银行的负责人确认该行柜台业务专用章及业务讫章等都由麦某保管,麦某亦供述其售假时使用的是银行所配的专用电脑,电脑只能上银行的局域网和全国网银转账,平时银行对该台电脑没有监管。

  刑事案件判决麦某犯合同诈骗罪,追缴麦某违法所得并退赔文某等被害人。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退赔,文某就未获赔偿的479875.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起诉银行,请求承担侵权责任。银行辩称其未签署合同,未授权麦某销售虚假理财产品,也未获益,不应承担责任。

  银行监管存在重大漏洞,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银行虽未参与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文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麦某作为银行的理财客户经理,工作职责包括出售理财产品。其在任职期间向文某出售理财产品,并利用银行所配的专用电脑指引文某进行转账付款,结合转账回单均载明经办人为麦某并盖有银行公章的事实,可认定上述理财产品是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交易,故无论从交易时间还是交易场所上,文某均有理由相信麦某的行为是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且相信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就是银行的理财产品。

  其次,根据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监管存在重大漏洞,在麦某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文某的财产损失479875.3元承担侵权责任。

  文某自身对于转账过程未认真审查,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利息损失由文某自行承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银行“未签约、未授权、未获益”也不能免责

  近年来,银行职员借助推销银行理财产品的职务之便,违规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的“飞单”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银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设备三个要素,认定涉事职员的推销行为产生职务行为外观,进而指出银行在印章保管、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监管过错。

  本案裁判结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传达了“未签约、未授权、未获益”并不构成监管责任豁免理由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员工管理和营业场所监管职责,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开展对“飞单”交易的排查和治理,消除内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投资者也要提高安全和风险意识,在购买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中,注意交易标的、交易对象、资金走向等关键问题,做守好自己钱袋子的第一责任人。

  南方网、粤学习见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曾洁赟 徐华磊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