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公开剖释著作权法草案 称要改造音著协


音乐人:为什么我们要“被代表”?

  近期,版权《著作权法》草案(简称“草案”)的开剖公布,引发了音乐人的释著集体“发声”,让整个中国音乐界“揭竿而起”,作权史无前例地团结起来共同抵制“草案”中几条不合理的法草新条例,整个4月被视为中国音乐行业生死存亡的改造关键时刻。

  但在此期间,音著一直都是版权音乐界人士单方面呼吁、抱怨,开剖而负责起草这份草案的释著国家版权局则始终保持沉默。距离4月30日“草案”修改意见征集的作权最后期限只剩下短短几天时间,国家版权局终于昨日上午在北京召开了《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法草首次就草案中引起激烈争议的改造相关问题,与媒体进行互动交流。音著宋柯作为“唱工委”代表出席会议,版权与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话,这也是草案制定者与音乐界的首次公开对峙。其中当宋柯提到集管组织的权利倾斜问题时,王自强明确表示:“音著协在违权操作,它不是我们要的集体管理组织,它不透明,没有代表权利人,要改造它。”

司长释法

王自强举例子

  “假定有100家唱片公司,一家是大公司,其他99家是小公司,宋柯先生写了一首非常美妙的歌,首录权谁能拿到?一定是大公司,如果3年时间都不允许其他99家公司通过自己的演唱者、演奏者去录制这首歌,结果就是这家大公司越做越大,其他99家越做越小。”

  “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的社会后果是:全国十余家卡拉O K经营企业得关门,全国数量更大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等将不能播放音乐,我国将变成没有音乐的世界。”

回应1

为什么要拟定3个月后开放版权?

为什么不能3年后?

  “草案”中最先引发争议的是第46条:一首歌在首发的3个月后,其他使用者只需要给“音著协”等相关集管部门支付相应费用,就能不通过原作者或原版权人的许可,直接使用这首作品的版权进行翻录、翻唱制作。

  音乐人意见:音乐人认为这条规定等于是将音乐人对作品的私权公有化,以后写了歌,连卖不卖、卖给谁都没有决定权。歌手郝云以相当形象的方式对46条进行讥讽:“如果幼儿园有了买卖孩子的权力,只要孩子满3个月,园长随时可以说:您孩子已经按照合法价格卖了,回头分您钱就行了。至于分多少那得看人家能卖多少,甭废话回去等信儿吧。”郝云还说,倘若有钱分到手,那是已经算好的,假如园长把孩子偷偷卖了不告诉你,你也没脾气。所以,音乐界之所以对46条如此抗拒,关键是觉得作者和版权人失去了对自己作品的议价权。

  版权局意见:王自强在昨天的会议上给出了详细解释,他认为,之所以要限制3个月后开放版权,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作品的传播率,更重要的是防止版权人或者说是唱片公司对作品版权的垄断。“一个创作者写了一首歌,之后其他使用者去翻录、翻唱这首歌,这其实是个再创作过程,其他使用者需要自己请演唱者、演奏者、配曲者,第二个、第三个人使用时,完全是独立的,和原作者之间不发生冲突,而且每次使用都会给权利人增加一次收入,所以根本没有损害到他的利益。”王自强认为,这其实是个价值取向问题,是要“一枝独秀还是百花齐放”的问题。

  音乐人意见:大多数音乐人认为,一首歌在3个月内可能还没火起来就已经可以被别人随意使用了,“极其不合理”,所以在提交到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中,音乐界明确表态:建议把时限延长到3年,并把这条法令中被删除的“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这一句补回进去。

  版权局意见:对此,王自强解释,如果非要加上“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这句,就实现不了这条法令中“法定许可”的作用了,这条法令等于毫无意义。而如果把时限延长到3年,就会出现作品被垄断的局面。他现场举例:假定有100家唱片公司,其中一家是大公司,其他99家是小公司,然后宋柯先生写了一首非常美妙的歌,首录权谁能拿到?不言而喻,一定是大公司,如果3年时间都不允许其他99家公司通过自己的演唱者、演奏者等毫不相关的人去录制这首歌,结果就是这家大公司越做越大,其他99家越做越小。

  “为什么在国际上,四大唱片公司能垄断全球音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再举个例子,为什么当时全球反对美国谷歌图书公司的垄断?也是同一个理由,如果谷歌有这个能力出价,拿到数字图书馆专有权,数字图书馆就可以无限膨胀,点击率越多收益就越多,雪球会越滚越大,其他数字图书馆就没有了。实际上第46条的设定,就是为了反垄断。”

回应2

为什么要强制让音乐人“被代表”?

不“被代表”会如何?

  草案中的第60条、70条关于把权利倾向于“音著协”、“音集协”等集管组织的条例,被音乐人认为是比46条更为严重的“恶法”,这两条法令不仅让音乐人觉得对自己的作品没了议价权,甚至让整个行业都处于被代表、失去最根本的话语权的境地。

  音乐人意见:本月11日,唱工委在北京召开发布会,针对这两条被业界最为诟病的法令,分别提出修改和删除的强烈建议。发言人“鸟人艺术”C E O周亚平指出:“如果不删除第60条和第70条,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集管组织集体退会。”

  版权局意见:对于这两条法令,王自强给出充分的制定理由,他强调,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权项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适用集体管理制度,“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权,或者说著作权人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适用集体管理。”

  王自强进一步解释,所谓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或无法控制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众多的市场主体经营性使用,自己又不清楚谁在具体使用,也控制不了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而且不能从这些使用中获得正当的报酬。也因此,这些权利的“被代表”就有其必要性。

  对于第60条、70条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王自强也提出了合理说法,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针对特定权利在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我认为,针对特定权利在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的社会后果是:全国十余家卡拉O K经营企业关门,全国数量更大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等将不能播放音乐,我国将变成没有音乐的世界。”

  王自强以卡拉O K行业为例说明了这种“被代表”的必要性:一个卡拉O K经营者,向消费者可提供消费的V O D点唱系统曲库中,一般保有2万-5万个作品,如果卡拉O K经营者要经过曲库中如此众多而且分布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作品的著作权人的逐一授权,在实践中几乎是做不到的。

  “卡拉O K经营者即使按一天能签署100个授权合同来算,一年365天其他什么事都不做,也不可能将2万-5万个作品的使用权签下来。既然做不到,又拿不到合法授权,卡拉O K经营者该不该停止使用他人作品?如果停止使用,卡拉O K是不是应该关门?如果卡拉O K经营者不停止使用,侵权就成为一个常态化的事实,著作权人空有一个不‘被代表’的权利,能不能阻止散落在全国不同地域数以万计的未经其授权的违法使用行为?”

  王自强说,这个道理很简单,在特定权利及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著作权人的不能“被代表”其权利自己无法掌控,作品使用者也将无法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如果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将处于违法状态,其行为失去正当性,理所应当关门或停止使用作品。“我相信,无论是著作权人、文化娱乐产业界和广大公众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

4月30日

《著作权法》草案修改意见征集最后期限

短兵相接

  宋柯:音著协强行签过约

  王自强:它违权操作,可推掉它

  宋柯:对于46条和48条的“法定许可”,我们其实是没有问题的,对于3个月的时效也没有问题,我们主要是针对“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这一句,这句声明是我们的唯一武器,现在46条把这句话也取消了。然后在48条里还直接指向了集管组织,我们既要防止唱片公司垄断,也要防止集管组织垄断。

  王自强:我刚才讲过,你写了一首歌,假设100家公司里有10家公司愿意用,就多得了9份报酬,而不是一份。首先,这样的规定对创作者的利益没有损害。其次,之所以让集管组织来代行这个权利,其实是给集体管理组织增加了一个义务,而不是给他们增加一个权利。世界各国都有复制权,复制权里面就涉及到影印权,影印权,又涉及到词曲作者、文字作者等所有的权利,但都属于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把这些钱一揽子交给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来分,这才能合理处理,这是给它的义务。

  宋柯:关于网络传播的69条,我觉得也是不太妥。互联网不是天生就含着金子的。我举个例子,假如我开了一个店,我储存了大量盗版CD但我没有卖,但法律上我还是违法的,那为什么互联网储存大量链接又不是违法呢?为什么他们特殊?无论英美的法律还是其他国家的法律,我只说一句,我们任何时候要去二次使用美国作品时,我们没法用您说的“随便用”,我们都必须要获得版权公司的允许。我们去年买过LadyG aga的歌,不但要付高额的钱,还要接受他们审查,我们怎样翻译、谁唱都要审,通过3个月的繁杂工序才能获得。

  王自强:网络问题,我一再讲,这是个通行规定,这个规定是对比美国和欧盟等建立的,只要互联网用了单纯技术,这个规定才能生效,超出这个范围就触动了这条线。至于你说的使用美国歌曲,你说得非常对。我们这条制定的国家范围是中国,到了美国就不适用,一定要经过美国的许可。

  宋柯:我觉得60、70条尤其明显过于倾向集管组织,但在中国有些特殊性,我们希望可以有第三家集管组织出现。

  王自强:我再次强调,不要把集体管理作为权利人的异端力量,你这问题非常好,但第二家、第三家出来之后,怎么能保证他们不出现问题呢?是不是要从制度上去保证呢?另外,为什么要让集管组织足够强势?这是让这个组织有足够的发言权,去为整个音乐行业争取利益。举个例子,中国移动去年一年的收益大概300亿元,但音著协从中国移动得到的收入只有30万元,万分之一,为什么这么少?就是因为音著协旗下的权利人不够多,很多音乐人都不愿意把“数字音乐”这块授权给音著协,所以音著协没有足够的强势去跟中移动谈判,结果只能拿到30万。但另一方面,没有授权给音著协的都是一些强势的音乐人、唱片公司,他们可以自己去找中移动收钱,中移动一定会按规定给他们,但是还有成千上万的弱势的歌手群体被忽略了,他们没有发言权。如果有集体管理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宋柯:提到音著协,我说个事,去年音著协代表我们这个行业跟百度呛声,没有通过理事会同意,就代表所有权利人强行签了一个合约,500万人民币。

  王自强:这是音著协在违权操作,它不是我们要的集体管理组织,它不透明,没有代表权利人,要改造它,甚至可以把它推掉,但现在管理规定国家版权局无权撤销,所以这次修法,就是要完善制度,遏制这种倾向。我再举个例子,2010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高调呛声谷歌,谷歌已经把中国8万个作者的20余万册放在谷歌网站上,中国作家协会发出强烈的声明要求赔礼道歉,他们赔礼道歉了,他们谈了三轮,最后谷歌撤出中国,我们的两个协会什么话都说不出来了。我专门分析过这事,谷歌就是吃定你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具有代表性。如果当时两个协会能代表全国作家,如果按照谷歌当时提出的和解提议,按照最低标准60块的方法,然后再按照56%的使用成本给作家,中国作家就可以拿到1200万美元。

  4月……

  6日下午广州流行音乐协会率先召开讨论会,公布建议书

  6日晚河南流行音乐协会召开讨论会

  8日音乐风云榜在深圳举办颁奖礼,宋柯、高晓松等现场呼吁修改草案,现场音乐人签名支持

  9日唱工委北京开会

  10日中国流行音乐学会开会

  11日唱工委联合学会举行媒体通气会

  13日音著协首次在官网回应,建议删除46条、48条

  17日王自强在《法制日报》发表关于著作权人“被代表”问题的思考

  20日音著协再次回应,建议删除60条、70条

  23日唱工委正式发出《音乐界人士呼吁书》,全国音乐人纷纷表态,要签名支持

  25日版权局召开媒体互动会,首次对草案作出公开表态

责任编辑:hdwmn_ctt